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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兴长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惠蓉、肖云平、王惠敏、肖云宏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25 17:56: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92

 

重庆永兴长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惠蓉、肖云平、王惠敏、肖云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重庆永兴长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惠蓉、肖云平、王惠敏、肖云宏(2017)渝01民初9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4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1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