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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24 17:50: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658

 

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2016)渝01民初65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81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