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20号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申柯: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柯、申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驳回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申柯可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