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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珩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23 17:06:5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154

 

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珩: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1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