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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强、罗春华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1-22 17:33: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53

 

陈益强、罗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帅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陈益强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20164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帅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益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陈益强、罗春华送达。如不服本判决,陈益强、罗春华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