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19号
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钟传容、胡建立、胡中一、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治宏、胡丽华、陈廷庚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10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代偿资金2268031.7元;2、判令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具体以226803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并以担保贷款金额的10%为限,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原告对被告向治宏所有的抵押房产(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附2号1102,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13字第05133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原告有权以该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胡中一、胡丽华所有的抵押房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666号万科渝园38幢1-3,权证号为201房地证2012字第056976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有权以该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对被告陈廷庚所有的抵押房产(分别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6号8幢5-1与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附17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2字第23027号、北新高112房地证2008字第017146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有权以该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对被告钟传容、胡建立所有的抵押房产(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怡路21号D3-5-2的房产,权证号为103房地证2012字第10832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有权以该房屋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健、徐君、何浩东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钟传容、胡建立、马健、徐君、何浩东、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胡中一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