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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周子蓉、王兰、王韦力、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19 16:44: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7583

 

王裕民、周子蓉、王兰、王韦力、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韵杰诉被上诉人张洁、第三人王裕民、周子蓉、王兰、王韦力、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32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