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高爱民、杨韩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1-19 16:42: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94

 

高爱民、杨韩: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高爱民、杨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陈杰支付款项66 051.91元及利息(利息以66 051.91元为基数,从20179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被告高爱民、杨韩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11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