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94号
高爱民、杨韩: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高爱民、杨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陈杰支付款项66 051.91元及利息(利息以66 051.9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被告高爱民、杨韩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