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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鼎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绍宇、袁明霞、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付淋华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1-17 17:05: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507

 

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鼎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绍宇、袁明霞、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付淋华:

     上诉人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耀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美帆美顺铝业有限公司、江陵县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鼎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国伟、李明英、周绍宇、袁明霞,原审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常州顶翔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付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850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1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