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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环资庭  发布时间:2018-01-17 17:02:4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7581

 

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世平与被上诉人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758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011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李世平430.74元;

三、驳回上诉人李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世平、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世平、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此款已由李世平预交,本判决生效后,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迳付李世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1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