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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16 17:42: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78

 

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被告邓富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邓富学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