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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16 17:40:5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578

 

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7)渝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中,第18页末段 “案件受理费281803元,由被告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88310元,由被告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1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