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35号
重庆恭贺新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华田酒业有限公司、田华、谭梦星、周梦宜、宋恒伟、张成秀、程偲偲、宋娟: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隆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恭贺新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华田酒业有限公司、田华、谭梦星、周梦宜、宋恒伟、张成秀、程偲偲、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决重庆恭贺新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47418917.2 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3882551.98 元为基数,自2015年12 月1 日起;第二段以23536365.22 元为基数,自2016 年12 月16 日起,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预付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 年10 月 1 日为2939188.57 元);二、请求贵院判决重庆华田酒业有限公司、田华对重庆恭贺新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贵院判决原告对以下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田华名下的位于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4 号佳华世纪新城D 区10 幢2-6-1、2-17-1,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 号锦上华庭8 幢3-101的3 套房地产(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3 字第044733 号、201房地证2014 字第024562 号、115房地证2012字第15166 号);2.被告周梦宜名下的位于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4 号佳华世纪新城D 区10 幢2-7-1(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2 字第016157 号) 、位于中和街道人民路34 号2 号楼1幢第2 层 (房产证号:201房地证之013 字第01892 号) 的2 套房地产;3.被告宋恒伟名下的位于中和街道人民路34 号3 幢2 层1号商场的房地产 (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3 字第02669 号);4. 被告张成秀名下的位于中和街道人民路34 号3 幢1层11号门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3 字第02672 号);5.被告程偲偲名下的位于中和街道人民路34 号2 号楼1幢1层16 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3 字第02769 号);6.被告宋娟名下的位于中和街道人民路34 号2 号楼2 幢2 层的房地产 (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2570 号)优先受偿;四、请求贵院判决原告对田华、谭梦星分别持有被告一的出资额为1960 万元和40 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各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