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05号
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谢光强、伍兴蓉、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谢光强、伍兴蓉、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2.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271160.54元 (其中于2017年3月28日到期的2000万元借款,截至到期日欠付的利息为977058.36 元;于2016年12月28日到期的500万元借款,截至到期日欠付的利息为173577.1元;于2016 年9月28日到期的500万元借款,截至到期日欠付的利息为100679. 24元;于2016年6月28日到期的500万元借款,截至到期日久付的利息为19845. 84元);3.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200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 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17 年3 月29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4.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50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 上浮50%的标准迸行计算,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5.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500 万本金为基数,按照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6.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500万本金为基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 照被告一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7.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偿还利息及罚息而产生的复利,复利以利息及罚息总额为基数,按照被告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 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利随木清 ;8.判令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7900 元;9.判令谢光强、伍兴蓉、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 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