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77号
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475112.5元;2、判令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 年11月22 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自2016 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起以28475112.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按季支付,利随本清),(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共计2008807.84元);3、判令被告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万元;4、判令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重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