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69号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华、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华、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债权本金人民币39378101.1元及截止2017年6月27日的利息2400318.14元;2.判令第一被告从2017年6月28日起,以本金39378101.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23日为1034807.97元、以2400318.1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23日为63077.7元;3.请求判令对被告二用以抵押担保此债权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31号金港国际23幢1-1号房屋(抵押登记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5645号)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以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4.请求判令对被告五用以抵押担保此债权的其持有的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2%股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以优先清偿原告债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