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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国光、江婷婷、陈洪超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1-10 18:14: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001

 

费国光、江婷婷、陈洪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贵州沄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家锐及原审被告费国光、陈洪超、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8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沄德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