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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友阳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康荣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09 17:25: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27

重庆友阳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康荣: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82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