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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09 17:24: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38

重庆古华蓄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綦江县古南猪鬃厂、重庆安邦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永兰、刘平、陈娇: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38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