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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智、聂舟丹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1-08 20:29:0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终8051

何瑞智、聂舟丹:

上诉人秦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原审被告重庆市生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强、聂舟丹、何瑞智、秦礼、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8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