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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清、叶康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1-08 20:25: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终8007

张汉清、叶康:

上诉人张汉清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吉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8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汉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