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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02 17:08: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178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01民初1178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8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