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33号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重庆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1283010970217925)内的资金享有质权;二、不得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30-1号执行裁定书对账号为1283010970217925的账户资金的扣划。本案诉讼费80元,鉴定费8800元,由重庆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本院(2014)渝一中法执异字第645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