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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周伟东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28 18:12:1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11

 

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周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周伟东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43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