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658号
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9 959 914.75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9 959 914.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再减去193.81元),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20 000元;三、被告龚云定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 37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100元;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云定、重庆市上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9 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