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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刘春、王竹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2-28 18:09: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085

 

苏明、刘春、王竹:

本院受理李尚科等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8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尚科、李朝春、刘晓华、张光第、王添鸿、重庆市龙兴银楼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12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