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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显超、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27 16:59: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8233 

 

江显超、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重庆卓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显超、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终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二、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江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重庆卓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79 848元,并以欠付的79 848元工程设备款为基数,从201618日起至欠付的工程设备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重庆卓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