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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连、陶青春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27 16:58:2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终8515

周云连、陶青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周云连、陈建、陶青春、毛有华、周波(2017)渝01民终85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请:1.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周云连、陈建、陶青春、毛有华、周波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8186.77元及利息(自2015916日起到还款之日止,以198186.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决被上诉人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周云连、陈建、陶青春、毛有华、周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36日下午02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询问(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2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