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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卢南、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26 17:45:4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850

杨德明、卢南、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克中诉你们(2017)01民初8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万元,本金和利息暂计算为3090万元;2.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4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22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