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50号
杨德明、卢南、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克中诉你们(2017)渝01民初8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万元,本金和利息暂计算为3090万元;2.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