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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彧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21 16:47:0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102

胡彧:

    本院受理上诉人游涛因与被上诉人胡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维持(2016)渝0112民初12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16)渝0112民初12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胡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游涛出资款8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游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上诉人胡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12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