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304号
黄洪、邹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黄洪、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2016)渝0112民初215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洪、邹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李杰借款50 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李杰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李杰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洪、邹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