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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12-20 17:34: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特1007

 

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正安县万通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特1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申请人正安县万通公共客运有限公司确认《关于正安物流中心Ⅱ期工程1-3#5-8#楼工程停工结算支付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712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