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7136号
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伍中华、罗亚梅:
上诉人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原审被告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伍中华、罗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713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鼎庚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