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6357号
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宋娜与被上诉人黄永亮、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罗军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二、由罗军与苏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永亮的借款1 21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 215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黄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 346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罗军、苏宋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 346元,由罗军、苏宋娜负担15 735元,黄永亮负担1 6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