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037号
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杨、李杨、罗莎、刘予珈: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上诉人罗莎、刘予珈,原审被告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杨、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因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杨、李杨、罗莎、刘予珈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由罗莎在与陈杨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刘予珈在与李杨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 90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 026元,由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杨、李杨、罗莎、刘予珈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 906元,由重庆福奕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杨、李杨、罗莎、刘予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