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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15 18:04:1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48

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1 412 586.3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25 446.03元为基数自2015522日起、以148 304.26元为基数自201571日起、以133 214.75元为基数自2015724日起、以137 747.2元为基数自2015826日起、以137 655.24元为基数自2015924日起、以133 170.25元为基数自20151023日起、以137 747.2元为基数自20151126日起、以133 170.25元为基数自20151223日起、以20 026 131.2元为基数自201612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99万元(前述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相应代偿本息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金额);二、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三、被告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对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支付义务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友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502504506508510512514516518520号的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 862.93元,由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友文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禾禾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高洪伟、杨六玲、张友平负担149 562.9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12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