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4号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4号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