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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14 18:07: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54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