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263号
重庆丰股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嘉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原审被告重庆生民炜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丰股物资有限公司、刘伟、刘亚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263号
重庆丰股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嘉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原审被告重庆生民炜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丰股物资有限公司、刘伟、刘亚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