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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14 18:03: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169

 

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刘文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刘文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于2017111日作出的(2016)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17121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