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8号
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彬、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久彬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的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并以27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张久彬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杜海洋所有的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8.43%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杜海洋、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邓富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