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852号
王伟:
上诉人张诗娟、高维维与被上诉人王伟、罗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二、由王伟、罗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诗娟、高维维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 540元,保全费1 020元,合计3 560元由王伟、罗秀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540元,由王伟、罗秀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