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王兴伦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08 18:09:2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823

王兴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泽军与被上诉人王兴伦、原审第三人邓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王兴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肖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1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