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823号
王兴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泽军与被上诉人王兴伦、原审第三人邓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王兴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肖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7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823号
王兴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泽军与被上诉人王兴伦、原审第三人邓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王兴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肖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