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00号
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则煌, 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与被告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0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