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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2-07 18:20: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00

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则煌, 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与被告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民初10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3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