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35号
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第三人肖远仲申请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35号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一套、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共同提交答辩状一份、证据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