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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2-07 17:45: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835

 

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刘刚龙健程伟重庆安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第三人肖远仲申请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民初835号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一套、被告郭顺木、罗朝芳共同提交答辩状一份、证据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228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