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32号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柏生、陈阳贵、唐莘、李德坪:
本院受理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与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柏生、陈阳贵、唐莘、李德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渝01民初9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8年3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