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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柏生、陈阳贵、唐莘、李德坪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2-06 17:26: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32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柏生、陈阳贵、唐莘、李德坪:

本院受理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与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柏生、陈阳贵、唐莘、李德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渝01民初9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20183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2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