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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2-05 17:36: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0

 

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滔、黎晓平:

    本院已受理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郭芳、舒畅、郭滔、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228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