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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煜、罗牧、张韵旎、周超、罗曦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12-04 17:56: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51

 

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曹煜、罗牧、张韵旎、周超、罗曦:

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与被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被告四川省焦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85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2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