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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30 17:29:2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01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已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37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11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