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民初字第1358号
李寒: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民初字第1358号
李寒: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