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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11-28 17:50:2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79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义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黄靖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义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黄靖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032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